6.4 荷载组合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6.4.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,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,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: 式中:Sd——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; γG、γQ、γw——分别为永久荷载、楼面活荷载、风荷载的分项系数; γL——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,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.0,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.1; SGk、SQk、Swk——分别为永久荷载、楼面活荷载、风荷载效应标准值; ψQ、ψw——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,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.7和0.0;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.0和0.6或0.7和1.0;对书库、档案库、储藏室、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,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.7的场合应取0.9。 6.4.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,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: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: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不利时,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.2,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.35;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,应取1.0。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:一般情况下应取1.4。 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.4。 6.4.3 地震设计状况下,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,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,应按下式确定: 式中:Sd——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; SGE——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; SEhk——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,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、调整系数; SEvk——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,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、调整系数; γG、γEh、γEv、γw——分别为上述各相应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; ψw——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,应取0.2。 6.4.4 地震设计状况下,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6.4.4采用。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的承载力有利时,表6.4.4中的γG不应大于1.0。 表6.4.4 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 6.4.5 非抗震设计时,应按本规程第6.4.1条的规定进行荷载组合的效应计算。抗震设计时,应同时按本规程第6.4.1条和第6.4.3条的规定进行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计算;按本规程第6.4.3条计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,尚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。 6.4.6 罕遇地震作用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弹塑性变形计算时,可不计入风荷载的效应。